27.7.07

猴子心态助长犯罪率

(2007年7月27日刊于南洋商报言论版)


最近蕉赖发生一宗青年因撞破匪徒干案而被刺死的案件。该名不幸的青年路过事发现场时,看到几个人鬼鬼祟祟地围着一辆汽车,他喊:“喂!要偷东西呀!”,结果就被恼羞成怒的匪徒当场刺死。我的外婆在报纸上看到这则新闻时,除了大叹社会险恶之外,还一直叮嘱我看到有人干坏事时千万不要出声,以免遭殃。

我明白外婆是出于关心才说出这番话。但如果社会上其他人看到这则新闻时,都会产生这种“明哲保身”的想法,恐怕罪犯会更加肆无忌惮和猖狂。刚好有一个故事可以说明这种群众的心理:

有个屠夫装了一个笼子,用来关一群猴子,每一天都打开笼子抓一只猴子杀掉。每当屠夫来时,每个猴子都很紧张,不敢有任何举动,怕引起注意而被选中。当屠夫把目光落在其中一只猴子身上时,其他的猴子就希望屠夫赶快做决定。当屠夫最终作出决定后,其他没被选中的猴子非常高兴。那个被选中的猴子拼命反抗,其余猴子在一旁幸灾乐祸看着这只猴子被杀掉。日复一日,最后全部猴子都被宰杀掉。

如果,猴子群起而攻击屠夫,可能都会成功逃走,但每只猴子不知道其余猴子是否会和它一起反抗,它怕自己的反抗会引起屠夫的注意而被选中,最后全部猴子都不敢轻举妄动,结果都很悲惨。

我们人类其实很像那群猴子,例如,有人在巴士上偷东西,别的乘客看到了,但不敢出声。这些没有被偷的人会想:反正被偷的不是我,我揭发他,也得不到任何好处,说不定还会被伤害,那么我又何必多管闲事?

在公园,有小孩不小心掉进湖里,没有人去救;在光天化日的大街上,有见义勇为的人与匪徒殊死搏斗,围观的人很多,但就是没有人出手帮忙;在社区里,明明知道隔壁住着一班穷凶极恶的人,也不敢去报警,怕遭到报复。这种在公众场合,需要有人出来维护正义时,却没有一个人勇敢站出来的情形,叫做“沉默的困境”。

这种“集体沉默”的结果将使社会风气恶化。对个人而言,虽然这一次倒霉的不是自己,但下次自己倒霉的机会就增加了。其实,我们都好像等着被宰的猴子一样,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轮到自己。

从人性角度来看,在可能受到匪徒伤害的情况下,沉默是最理智和最经济的选择,因为每个人都不想有损失。但如果每个人都这样想,造成的集体沉默现象会给社会道德无法挽救的伤害。

如何从这种困境跳脱出来?看来惟有通过教育的管道,配合媒体的力量,加大道德宣传,增强人们的道德观念,才能增加人们对于罪案采取“反抗”策略的获益。当人们反抗罪犯时,尽管有可能受伤,但是道德荣誉感和满足感将使反抗者获得足够的心理补偿;如果人们知道罪犯在做坏事却不反抗,他的道德感将使他因自己的沉默行为感到羞耻。

希望我国人民在面对罪案时,除了归咎警方办事不力之外,也要检讨本身是否有“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自私态度?遇到罪犯干案时是否敢挺身而出?罪犯如果知道一般公民的道德感都很强,那么他去犯罪的成本很高,而收益会很低,那么他很难再从事犯罪活动。从整个社会角度而言,如果每个公民都有高度的道德意识和正义感,罪犯将成为过街老鼠,社会风气自然会大有改善。

23.7.07

严刑峻法惩治强暴犯

(2007年7月24日刊于星洲日报言论版)



日前8名涉及新山劫奸案的嫌犯刚被控上法庭,怡保又发生骇人听闻的诊疗所劫奸案,受害者还是一个生病的女学院生,令人齿冷。治乱世,用重典,我国罪犯的无法无天行径已到了天理难容的地步,非严刑峻法不可整治。

小市民们谈起日益猖獗的强奸案无不咬牙切齿,恨不得将这些强奸犯碎尸万段。但是,愤怒归愤怒,也不可忘记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现实,即使是捉到涉嫌强奸的罪犯,也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处置他们。

在我国,强奸犯被定罪之后,顶多被判坐牢和鞭刑,但这种判决不能安抚大多数人的悲愤,更不能补偿受害者所受到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伤害。在外国,已经有妇女组织提出将强奸犯处以死刑的建议,但这又牵涉到人道、人权等问题;兹事体大,真正付诸实行可能会遇上很多技术上的困难。因此,一些国家已经采用较为可行的方案,那就是“阉割”。

很多人看到“阉割”这两个字,就会想到封建时代的太监,还有那些血淋淋的阉房等恐怖场面。但时代毕竟不同了,一些国家为这些强奸犯实行的“去势手术”都是在医院进行,而且还多了一个医学名词叫“化学阉割”。化学药物去势的依据是睾丸素减少,就会降低男人的侵犯性。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采用这种刑罚。澳大利亚早就立法批准了,因为有82%的居民同意这一法案。德国在1969年立法,凡25岁以上的强奸犯可以自愿选择化学药物去势。瑞典在1993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去势。法国也开始了一项对服刑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的试验项目,有48名犯人自愿接受这种为期两年的抑制雄性荷尔蒙的治疗。这个项目旨在减少强奸犯的数量,因为法国监狱中的犯人有22%是性罪犯。

美国有些州曾有法院作出判决,让罪犯自己在阉割或终生监禁之间作出选择。美国加州早在1996年就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以此作为一些犯人假释的条件。1997年,佛罗里达州也通过相似的法案,对要求假释的重犯强奸罪的犯人实施去势。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对犯人判处化学药物去势及期限,它可以是终身的。如果犯人未经司法准许而停止这种治疗,他就犯了新的罪行。

世界上还有不少国家就是否以“化学阉割”对付强奸积犯仍争议不下,但台湾却极可能在短期内实施这项措施。国、亲、民三党女立委于去年8月28日联合提案,要求在“性侵犯防制法”中增订化学去势条款,规定凡是屡犯案的强奸犯都要被处以化学阉割,同时仿效美国的做法,将强奸积犯的姓名和照片上网,通报各地以监视其行踪。

其实,化学去势有一定的副作用。罪犯的内分泌腺功能受外力抑制,在药力失效之后是否能恢复男人的正常功能,实在无法肯定。另一方面,亦可能会对去势者造成永久的心理创伤,更可能因而心生仇恨,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

据临床专家说,药物去势法要同心理治疗相结合,这样才能“训练”强奸犯,培养他们对强奸行为的负罪感。根据疗效的数据,这种长达3年至5年的治疗过程,使犯人重犯的机率会大为降低。专家们也说,去势可在犯人服刑时在牢房里直接进行。

在我国,是否要对强奸犯实行“阉割”一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如何,除了严刑峻法,完善的性教育体系才是降低性犯罪的根本之道,这些都是我国教育界人士必须努力的重点。

21.7.07

人才从政社稷之福

(2007年7月22日刊于南洋商报<<大事小谈>>专栏)



最近,前电视台主持人胡渐彪为首的120名专才加入马华公会,引起各界的不同回响。在网上的论坛,针对他们投入政治的评论是两极化的,有赞成的,自然也有反对的,其实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并没有所谓的对错。

人才,每个组织都抢着要。司马光的“德才论”将人才定义为:合乎特定时代需要的道德规范与某种高度发展技能于一身的人。管子说过:“争天下必先争人”,所谓争人,就是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获取贤能之士的爱戴与支持,有了大批智勇双全之士参与工作,得天下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古训曰:观其用人,即知其器量大小,预其成败兴亡焉。一个政党,一个组织,只要看他所用的人,就可预知其日后的发展。因此,朝野各政党将招揽人才入党列为重要的战略工程,是出于现实的考量。

至于人才要加入执政党抑或是在野党,纯粹是他个人的选择。但很多人却把这种选择题当成是非题来看待,认为加入这边就对,加入那边就错,其实是很主观的。华人“造反”意识较浓是有原因的,像《水浒传》之类的名著把反抗朝廷的人描写成英雄好汉,那些帮朝廷的人就是走狗鹰犬。一般上华人潜意识里就欣赏这些敢“反”的人,也是受到这些文学作品的影响。

还有些人认为,政坛是个大染缸,政治是肮脏的,知识分子应以超然的姿态置身于外,尽量与政治划清界限。其实,中国古代先哲强调“知而不行只是不知”,主张“坐而言不如起而行”。所以我们是一个比较重实践的民族,说得多、做得少的人,基本上是不受欢迎的。华人所要求的,是“实事求是”的“务实”行为,最希望的是你做到了再说,而不是说了再做。

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可见他把“道”看得非常重要。“道”是要走的,走得出来这条路才会通。华人常问别人:“你行不行”,“行”就是走得通的意思,走不通的话,空谈一大堆伟论又有何用?

马华总会长黄家定在其语录中提到:政治圈子需要很多有素质的人、有理想的人,政治圈子的风气就会清新。若这些人才都自鸣清高,越多人这样想,这圈子就越乌烟瘴气。”黄家定以前是愤怒青年,对很多民生和政治课题看不顺眼时,也是因为陈群川的一句话:“你问的问题很好,但我没办法答你,我自己也在寻找答案,你们为何不要加进来,和我一起寻找答案?”,这句话导致黄家定最后改变初衷投入政坛。现在,胡渐彪表示他是受到黄家定的影响,进而认同马华的理念,才决定加入马华,可见,收服人才首先要收服他的心,心服了人自然也留下来,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

金庸小说《笑傲江湖》有讲到一段:主角令狐冲因是否加入日月神教而犹豫,他自幼受的教育是正邪不两立,但行走江湖日久,发现所谓的正派也有坏人,魔教也有好人,实在难以抉择。此时,其拜把兄弟向问天说了一句很关键的话:“兄弟,其实事在人为,魔教中坏人确是不少,但等咱们三人掌了大权,好好整顿一番,将那些作恶多端的败类给清除了,岂不教江湖上的豪杰之士扬眉吐气?”,此话说得入情入理,令狐冲也连连称是。可见,一个组织再怎样不济,只要有正直的人才陆续加入领导,大染缸也会被“漂白”的。

根据孔子的说法,一个人的人生理想就是四件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人须将自己修好,然后把家齐好,接着才有本事去治国,最后是要平天下。这四件事都必须一步一步做,秩序不可颠倒,一切由自身做起,少怨天尤人。老实讲,一个人连自己都管不好,怎么去管别人?上述加入马华的专才,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历练,经济上有一定的基础,才有较多的时间和精神,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为民族做出贡献,这很符合孔子的思想。

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搞个人英雄主义的人物会成功的,要成大事只能打组织战,要有核心的团队。希望这些有“入世”精神,肯身体力行的年轻政治工作者,能通过团队精神来强化民族的发展大业,我谨以“任重道远”四字与大家共勉。

12.7.07

犯罪成本与罪案

(2007年7月8日刊于南洋商报<<大事小谈>>专栏)



记得在去年的这个时候,笔者居住的旺沙玛朱区发生了拉曼生利建业被攫夺匪砍死的惨剧,造成附近居民人心惶惶。当时笔者出于激忿,疾书一篇“警方应学习蓝海策略”的文章投稿至<<南洋商报>>,并在言论版刊出。该文章并无什么特别之处,只是建议警方看看管理学著作<<蓝海策略>>其中一章有关纽约警方整治罪案的内容,顺便骂骂警方的办事效率。

本来笔者也不预期这篇文章会带来什么效果,只是想发发牢骚而已,结果竟然还有人把它当真。不知是不是因这篇拙作的启发,不久后笔者就从报章的地方版上得知,直辖区某区会的马青领袖在当地的居民与警方交流会上,当场向出席交流会的警长进言,要警方人人都读<<蓝海策略>>。结果这位警长的回答竟然是:“马来西亚和美国的环境不一样,国情不同,所以警方不会采用<<蓝海策略>>。”

看到这位警长那么“绝”的回答,当时笔者真是哭笑不得。如果堂堂警队领袖连“参考一下”也不想去做的话,看来我们也不用再去奢想整个警队的组织文化和思维会有所改变。

最近新山发生的数宗劫奸案引起公愤,市民们走上街头轰轰烈烈地进行了一场“十万火急拼治安”的签名运动,逼得警方赶快调派更多人手,迅速逮捕涉案罪犯以缓和民众的情绪。值此非常时刻,笔者不想再“不自量力”向警方“献策”,只是想从经济学角度谈谈犯罪问题。

早在18世纪,亚当史密在<<国富论>>中说:“犯罪和防止犯罪,这两方面同时受财富累积的刺激”。这就是告诉人们,犯罪是经济成长中的一个伴生现象,若从经济学角度来进行探讨,可以补社会学及法学对于犯罪课题的不足。

真正把经济学理论用于研究犯罪的首创者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他将微观经济分析的领域扩大到非市场行为的人类行为,而获得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贝克认为,一般而言,犯罪成本包括三方面:(一)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作案时间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二)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纯收益,即为犯罪的机会成本。(三)惩罚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被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犯罪其实可以当成一个“市场”,也有供给和需求,如果每次犯罪的净所得为零,犯罪的供给自然下降。以新山的连续劫奸案为例,犯罪的毛利约数万令吉(受害者被抢走的财务损失),净所得(作案成功没有被捕)也相当接近毛利,因为犯罪的直接成本很低,作案用车可以抢来而不花钱。再根据大马警方对抢劫和强奸案的低破案率推估,即使很不好运被捕坐几年牢,折算起来也还是远低于净所得。因此,对于罪犯而言,这个风险当然是值得去冒的。

因此,对于马来西亚而言,最关键的因素就是提高犯罪成本和破案率。试想,罪犯可避开警方,却很难不接触民众。如果大家群策群力,群起捕之,犯罪成本自然几十倍地增加。如果劫奸案罪犯因为玉照被刊登在报章上而要东躲西躲,预期窝藏费超过10万令吉,罪犯还会有兴趣去干案吗?如果立法通过强奸犯要被囚禁终身监禁,或者会被阉割,那么这个犯罪成本也实在高得离谱,任何理智一点的潜在罪犯都会打消犯罪念头。

犯罪经济学强调,犯罪决策是理性的,也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权衡过程。因此,唯有加强教育,健全法制,严格管理和执法,才可以尽可能地打破潜在罪犯的侥幸、挺而走险的心理。降低潜在罪犯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效用评价,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就会产生这样的观念:犯罪最终是得不偿失。

以提高犯罪成本的方式来设想减少犯罪,尽管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是有关学者、立法者等可以尝试研究的方向。我们可以分析各种犯罪的特点及成因,考查其危害性,然后在立法和实践中,去探讨一个可行的降低罪案的总策略,为塑造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而努力。

5.7.07

制定最低工资的后果

(2007年6月30日刊于星洲日报言论版)



职总(MTUC)日前举行争取最低工资的活动,他们促请政府制订让私人界员工享有最低薪金马币900元及生活津贴马币300元的政策。人力资源部长冯镇安回应时说,这项要求并不实际,薪金应由市场决定。“受压迫人民阵线”(JERIT)成员随即放话叫冯镇安辞掉内阁部长的职位,去工厂当工人后,再判断职总是否应该放弃这项诉求。

究竟制定最低工资会带来什么后果?从外国的研究中发现,要抑制低工资的恶果,制定最低工资法是效果有限的武器。最低工资法的范畴越大,想要涵盖的劳工数目越多,企图提高的工资越多,其弊多于利的可能性就越高。

举例来说,如果通过法律来规定,每个月的工资不得低于900令吉,那么,首先发生的事情之一,就是雇主觉得每个月工作价值不到900令吉的人,绝对不会被雇用。法律能裁定雇主以低于900令吉聘请员工是违法的,但法律不能保证员工一定能依本身的能力和条件,赚取恰如其分的工资。简单的说,这不过是用失业来取代低工资,治标不治本,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本。

如果法律强制某行业要付给其员工最低的薪资水平,那么这个行业可能会以提高产品价格来因应,并将这些成本转移给消费者。但这不容易进行,因为政府会进行价格监督,另外消费者也可能会因价格提高而改买品质差不多的入口货,或者用别的代替品,又或者继续购买同样的产品,不过会减少购买的数量。因此,这个行业的某些劳工可能会受益于较高的工资,其它行业的劳工可能就会遭到解雇。工资提高的后果,造成产量减少,失业也就随之而来。

面对这些后果时,有人会认为:如果某行业要靠低工资才能存活,干脆让最低工资法把这个行业淘汰掉。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些现实情况,如产品消失了,最终受害的是消费者。如果这些行业因最低工资法而消失的话,这些被裁退的员工会被迫选择不是那么吸引他们的其他行业。竞相转业求职之下,这些退而求其次不得已而选择的行业,工资也会被压低。总之,制定最低工资会使失业率升高,是难以避免的。

若要政府一纸严令提高这种表面上相当简单的方法,其实是最糟的方式。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到最根本的经济原理:如果我们创造出来的财富没那么多,就没有办法分配那么多的财富。

因此,要提高工资,首先要提高生产力。有许多方法可以做到这一点,如增加资本累积(capital accumulation),即增用机器协助劳工、引进新发明和技术、雇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劳工更加勤奋和发挥更高的效率、提高教育训练水准等。员工生产越多,全体社群的财富增加也越多,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越有价值,因此也对雇主越有价值,雇主也越有可能会支付越高的工资。结论是,实质工资来自生产,不是来自政府的命令。

政府的政策应该鼓励资方创造利润、扩张经营、投资于更新更好的机器,以提高劳工生产力。随着生产力提高,工资自然而然会增长,这只是时间的问题。因此,冯镇安的解释并非不近人情,而是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和后果所做出的理性判断。职总的要求也并非不合理,双方应该坐下来内部协商,探讨可行的方案,避免让有心人士在外叫嚣,扰乱人民视线,捞取政治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