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07

严刑峻法惩治强暴犯

(2007年7月24日刊于星洲日报言论版)



日前8名涉及新山劫奸案的嫌犯刚被控上法庭,怡保又发生骇人听闻的诊疗所劫奸案,受害者还是一个生病的女学院生,令人齿冷。治乱世,用重典,我国罪犯的无法无天行径已到了天理难容的地步,非严刑峻法不可整治。

小市民们谈起日益猖獗的强奸案无不咬牙切齿,恨不得将这些强奸犯碎尸万段。但是,愤怒归愤怒,也不可忘记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现实,即使是捉到涉嫌强奸的罪犯,也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处置他们。

在我国,强奸犯被定罪之后,顶多被判坐牢和鞭刑,但这种判决不能安抚大多数人的悲愤,更不能补偿受害者所受到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伤害。在外国,已经有妇女组织提出将强奸犯处以死刑的建议,但这又牵涉到人道、人权等问题;兹事体大,真正付诸实行可能会遇上很多技术上的困难。因此,一些国家已经采用较为可行的方案,那就是“阉割”。

很多人看到“阉割”这两个字,就会想到封建时代的太监,还有那些血淋淋的阉房等恐怖场面。但时代毕竟不同了,一些国家为这些强奸犯实行的“去势手术”都是在医院进行,而且还多了一个医学名词叫“化学阉割”。化学药物去势的依据是睾丸素减少,就会降低男人的侵犯性。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采用这种刑罚。澳大利亚早就立法批准了,因为有82%的居民同意这一法案。德国在1969年立法,凡25岁以上的强奸犯可以自愿选择化学药物去势。瑞典在1993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去势。法国也开始了一项对服刑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的试验项目,有48名犯人自愿接受这种为期两年的抑制雄性荷尔蒙的治疗。这个项目旨在减少强奸犯的数量,因为法国监狱中的犯人有22%是性罪犯。

美国有些州曾有法院作出判决,让罪犯自己在阉割或终生监禁之间作出选择。美国加州早在1996年就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以此作为一些犯人假释的条件。1997年,佛罗里达州也通过相似的法案,对要求假释的重犯强奸罪的犯人实施去势。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对犯人判处化学药物去势及期限,它可以是终身的。如果犯人未经司法准许而停止这种治疗,他就犯了新的罪行。

世界上还有不少国家就是否以“化学阉割”对付强奸积犯仍争议不下,但台湾却极可能在短期内实施这项措施。国、亲、民三党女立委于去年8月28日联合提案,要求在“性侵犯防制法”中增订化学去势条款,规定凡是屡犯案的强奸犯都要被处以化学阉割,同时仿效美国的做法,将强奸积犯的姓名和照片上网,通报各地以监视其行踪。

其实,化学去势有一定的副作用。罪犯的内分泌腺功能受外力抑制,在药力失效之后是否能恢复男人的正常功能,实在无法肯定。另一方面,亦可能会对去势者造成永久的心理创伤,更可能因而心生仇恨,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

据临床专家说,药物去势法要同心理治疗相结合,这样才能“训练”强奸犯,培养他们对强奸行为的负罪感。根据疗效的数据,这种长达3年至5年的治疗过程,使犯人重犯的机率会大为降低。专家们也说,去势可在犯人服刑时在牢房里直接进行。

在我国,是否要对强奸犯实行“阉割”一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如何,除了严刑峻法,完善的性教育体系才是降低性犯罪的根本之道,这些都是我国教育界人士必须努力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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