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07

犯罪成本与罪案

(2007年7月8日刊于南洋商报<<大事小谈>>专栏)



记得在去年的这个时候,笔者居住的旺沙玛朱区发生了拉曼生利建业被攫夺匪砍死的惨剧,造成附近居民人心惶惶。当时笔者出于激忿,疾书一篇“警方应学习蓝海策略”的文章投稿至<<南洋商报>>,并在言论版刊出。该文章并无什么特别之处,只是建议警方看看管理学著作<<蓝海策略>>其中一章有关纽约警方整治罪案的内容,顺便骂骂警方的办事效率。

本来笔者也不预期这篇文章会带来什么效果,只是想发发牢骚而已,结果竟然还有人把它当真。不知是不是因这篇拙作的启发,不久后笔者就从报章的地方版上得知,直辖区某区会的马青领袖在当地的居民与警方交流会上,当场向出席交流会的警长进言,要警方人人都读<<蓝海策略>>。结果这位警长的回答竟然是:“马来西亚和美国的环境不一样,国情不同,所以警方不会采用<<蓝海策略>>。”

看到这位警长那么“绝”的回答,当时笔者真是哭笑不得。如果堂堂警队领袖连“参考一下”也不想去做的话,看来我们也不用再去奢想整个警队的组织文化和思维会有所改变。

最近新山发生的数宗劫奸案引起公愤,市民们走上街头轰轰烈烈地进行了一场“十万火急拼治安”的签名运动,逼得警方赶快调派更多人手,迅速逮捕涉案罪犯以缓和民众的情绪。值此非常时刻,笔者不想再“不自量力”向警方“献策”,只是想从经济学角度谈谈犯罪问题。

早在18世纪,亚当史密在<<国富论>>中说:“犯罪和防止犯罪,这两方面同时受财富累积的刺激”。这就是告诉人们,犯罪是经济成长中的一个伴生现象,若从经济学角度来进行探讨,可以补社会学及法学对于犯罪课题的不足。

真正把经济学理论用于研究犯罪的首创者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他将微观经济分析的领域扩大到非市场行为的人类行为,而获得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贝克认为,一般而言,犯罪成本包括三方面:(一)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作案时间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二)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纯收益,即为犯罪的机会成本。(三)惩罚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被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犯罪其实可以当成一个“市场”,也有供给和需求,如果每次犯罪的净所得为零,犯罪的供给自然下降。以新山的连续劫奸案为例,犯罪的毛利约数万令吉(受害者被抢走的财务损失),净所得(作案成功没有被捕)也相当接近毛利,因为犯罪的直接成本很低,作案用车可以抢来而不花钱。再根据大马警方对抢劫和强奸案的低破案率推估,即使很不好运被捕坐几年牢,折算起来也还是远低于净所得。因此,对于罪犯而言,这个风险当然是值得去冒的。

因此,对于马来西亚而言,最关键的因素就是提高犯罪成本和破案率。试想,罪犯可避开警方,却很难不接触民众。如果大家群策群力,群起捕之,犯罪成本自然几十倍地增加。如果劫奸案罪犯因为玉照被刊登在报章上而要东躲西躲,预期窝藏费超过10万令吉,罪犯还会有兴趣去干案吗?如果立法通过强奸犯要被囚禁终身监禁,或者会被阉割,那么这个犯罪成本也实在高得离谱,任何理智一点的潜在罪犯都会打消犯罪念头。

犯罪经济学强调,犯罪决策是理性的,也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权衡过程。因此,唯有加强教育,健全法制,严格管理和执法,才可以尽可能地打破潜在罪犯的侥幸、挺而走险的心理。降低潜在罪犯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效用评价,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就会产生这样的观念:犯罪最终是得不偿失。

以提高犯罪成本的方式来设想减少犯罪,尽管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是有关学者、立法者等可以尝试研究的方向。我们可以分析各种犯罪的特点及成因,考查其危害性,然后在立法和实践中,去探讨一个可行的降低罪案的总策略,为塑造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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