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2.06

我们要怎样的新闻自由?

(2006年12月10日刊于南洋商报<<大事小谈>>专栏)

新闻自由,通常是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媒体采集和发布信息给公众的充分自由。由此可见,媒体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与新闻自由是密不可分的。

西方人说,Politics is perception(政治是一种感知)。事实上,Media is also perception(媒体也是一种感知)。现代人的生活很难脱离媒体,不管是通过传统的平面印刷媒体、电子传媒或者是上网,都可以汲取到许多资讯,这些传达给广大人民的讯息,影响了人们对自己与外在世界的认知。所以,媒体的公信力,将对个人及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巨大影响。

许多人都在批判马来西亚当权者对待媒体的落伍思维及诸多限制,但是媒体也应该不时检讨本身的报导方式是否合乎公平、客观的原则。一些媒体在面对外界的批判压力时,动不动就归咎于政府的重重管制。大家深思一下,难道有关的管制法令松绑之后,情况就会好转?事实未必如此。

香港人有热爱、珍惜新闻自由的传统,但是在竞争激烈的高度商业化社会,媒体的操作很难摆脱商业利益的考量,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为了刺激短期内的销量而不断炒作负面新闻,导致近年来香港媒体的公信力降至新低点。2002年,香港《东周刊》刊登女星刘嘉玲在多年前被黑道要挟而被迫拍下的裸照,引起影视圈人士的愤慨,《东周刊》虽然举起“新闻自由”和“民众知情权”的大旗来抗辩,但最后终在舆论压力下宣布停刊。但是,在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之下,香港媒体并没有收敛,反而有变本加厉之势。今年8月发生《壹本便利》刊登艺人阿娇的偷拍更衣照的事件,再度激起公愤和集体杯葛。

1988年台湾解严后,就像打开了水闸的阀门,突然之间大量讯息涌入社会,造成资讯泛滥,另一方面媒体准备不足,也缺乏应变能力,只好本能地追逐商业利益,妄顾社会责任,放肆地贩卖煽情、色情、血腥等极不道德的报导内容,造成媒体的乱象丛生。近年,台湾媒体表现更是每况愈下,甚至被称为”社会乱源”或”弱智媒体”,成为社会改革与进步的阻力。1999年,台湾媒体竞相追逐“白晓燕绑票案”事件,部分媒体为了抢独家新闻竟先行把消息曝光,直接影响案情发展,是导致受害人被撕票的主因之一。“璩美凤事件”是另一个出名的例子,显示台湾媒体仗着多数人的“知情权”而任意践踏少数人的隐私权的做法已蔚然成风。

我国媒体的发展也有令人担忧的趋势,在商业利益强势主导的情况下,即使是隶属同一集团的不同传媒也会展开割喉式的恶性竞争,才能保住在集团内的地位,于是就形成血流成河的红海市场。就以中文报章而言,国内市场规模本已不大,为了在有限的市场确保销量,各报编辑不得不在封面的排版上绞尽脑汁。各报头版不时都大剌剌地出现“鸡奸、奸杀、肛交、口交、炸尸”等刺激字眼,甚至还会突出受害者的凄凉死状的照片,以争取路过报摊的好奇读者的眼光。这种情况如何能匡正社会风气?这种负面新闻看多了,任谁的想法也会趋向负面和消极。

自由和责任是孪生的,任何社会的一分子,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何况是作为社会公器的传播媒体,更应该负起艰巨的社会义务,为弘扬良好社会风气尽一份力量。北欧国家在新闻自由指数上一直高居前列,这与他们的媒体自律和民众对待新闻资讯的成熟度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媒体固然不能重蹈港台媒体滥用新闻自由的社会乱象,但是以北欧国家作为学习的标杆(Benchmark)的做法上也必须有所保留,因为这些新闻自由度高的国家绝大多数是单一种族国家,与我国是多元种族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差别,过度的新闻自由反而可能成为种族主义分子的活动温床,因此当权者实行有限度的新闻自由是无可奈何的举措。

我国新闻自由运动的参与者在努力突破新闻管制的当儿,也必须考量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背景,一味生搬硬造其他先进国的模式可能会弄巧反拙。总之,在新闻自由和社会稳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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